按Enter到主內容區
:::
現在位置 首頁 > 便民服務 > 常見問答
  • 友善列印
  • 回上一頁

申請行政相驗注意事項

一、有下列情形請向轄區派出所報請司法相驗

1.意外事故:如車禍、溺水、窒息、潛水夫病、跌倒、火災、中暑、落雷、觸電等意外事故或大體上已有明顯外傷者

2.自殺:自縊、燒炭、汽車廢氣、服藥自殺等

3.他殺:兇殺、鬥毆、虐死等

4.死亡過久之遺體,非經科學檢驗無法推斷死亡時間及死亡原因者

5.因醫療行為衍生之死亡案件:如藥物注射後死亡、麻醉後死亡、手術中或手術後死亡、分娩所造成之不預期之死亡,恐生醫療糾紛等案件

6.診斷未明且死於送醫途中(OCHA),家屬對死因有疑問

7.車禍及其相關後遺症 8.中毒及其相關後遺症 9.工安意外及其相關後遺症

10.有家族財務紛爭、保險給付紛爭或家屬照護責任爭議,須經科學檢驗大體者

11.有吸毒、酗酒病史者

12.往生者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

 

 

二、若無上述情形,請備齊下列物品親至或電洽本所申請 1.往生者生前相關疾病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2.往生者及申請家屬的身分證 3.申請家屬的印章

  • 市府分類: 衛生醫療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7-12
  • 發布日期: 2024-02-1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霧峰區衛生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4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