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醫療法第76條:醫院、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。
1.意外事故:如車禍、溺水、窒息、潛水夫病、跌倒、火災、中暑、落雷、觸
電等意外事故或大體上已有明顯外傷者
2.自殺:上吊、燒炭、汽車廢氣、自拔管路、服藥、跳樓自殺等
3.他殺:兇殺、鬥毆、受虐等
4.死亡過久之遺體且已發生腐敗、長蛆、分解,非經科學檢驗無法推斷死亡時
間及死亡原因者
5.因醫療行為衍生之死亡案件:如藥物注射後死亡、麻醉後死亡、手術中或手
術後死亡、生產後所造成之不預期之死亡,恐生醫療糾紛等案件
6.診斷未明且死於送醫途中(OCHA),家屬對死因有疑問
7.工安意外及其相關後遺症
8.中毒及其相關後遺症
9.有家族財務紛爭、保險給付紛爭或家屬照護責任爭議,須經科學檢驗大體者
10.有吸毒、酗酒病史者
11過於年輕未達性別平均餘命者
12.往生者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
二、若無上述情形,請備齊下列物品親至或電洽本所申請
1.往生者生前相關疾病診斷書或病歷摘要
2.往生者身分證、健保卡
3.往生者家屬身分證明